運输公司之在危险運输中應註意這些
運输公司之在危险運输中應註意這些
一、基本要求
1、危险货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现場指挥下進行。 2、在危险货物裝卸作業區應设置警告標志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。 3、進入易燃、易爆危险货物裝卸作業區應: a) 禁止隨身携帶火種; b) 關闭隨身携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设備; c) 嚴禁吸烟; d) 穿着不產生静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钉的工作鞋。 4、雷雨天氣裝卸時,應確認避雷電、防濕潮措施有效。5、運输危险货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 60km/h ,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 80 km/h ,併應確認有足够的安全車間距離。如遇雨天、雪天、霧天等惡劣天氣,最高車速為 20 km/h ,併打開示警燈,警示後車,防止追尾。 6、運输過程中,應每隔 2 h 檢查一次。若發现货损(如丢失、泄漏等),應及時聯係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。 7、驾驶人員一次連續驾驶 4 h 應休息 20min 以上; 24 h 內實際驾驶車輛時間纍计不得超過 8h 。 8、運输危险货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,應選择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。9、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维修運输危险货物的車輛。 10、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運输車輛,不得動火修理。確需修理的車輛,應嚮當地公安部門報告,根據所裝载的危险货物特性,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,併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。 11、運输劇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,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厢式車輛、専用容器。 12、運输劇毒危险货物的罐式専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裝箱除外;運输劇毒、爆炸、強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専用車輛,核定载質量不得超過10噸;運输爆炸、強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専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。13、運输劇毒品的,必鬚到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品公裡運输通行證,併按规定路線從事運输。
容器。
二、齣車前要求
1、運输危险货物車輛的有關證件、標志應齊全有效(車輛道路運输證核定經營範圍、車輛標志牌是否與所裝運危险货物類彆项彆相符),技術狀況應為良好,併按照有關规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,發现故障應立即排除。
2、 運输危险货物車輛的車厢底闆應平坦完好、欄闆牢固,對於不同的危险货物,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(如铺墊木闆、膠閤闆、橡膠闆等),車厢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险货物性質相抵觸的残留物。
3、檢查運输危险货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,發现問题應立即更換或修理。
4、根據所運危险货物特性,應隨車携帶遮蓋、綑紥、防潮、防火、防毒等工、屬具和應急處理设備、勞動防護用品。 5、驾驶人員、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携帶的“道路運输危险货物安全卡”是否與所運危险货物一緻。
5、 裝車完畢後,驾驶員應對货物的堆码、遮蓋、綑紥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,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後方可起步。
6、運输危险化學品的驾驶員、押運人員必鬚瞭解所運载的危险化學品的性質、危害特性、保障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。